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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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选拔优秀文艺骨干律师组建湖北省直律师业余艺术团的通知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10月12日作者:湖北律协

 

省直各律师事务所: 
为进一步活跃省直广大律师的文化生活,提升律师艺术品位和艺术鉴赏能力,促进省直律师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,经省律协直属分会研究决定成立省直律师业余艺术团(暂定)。为了组建一支“业余团队,专业水平”的艺术团队,现向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招纳选拔文艺人才,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业余艺术团的宗旨
服务我省律师的精神文明建设,繁荣律师文化生活,提高全体律师文化艺术素质,促进对外文化交流,向社会各界展示我省律师特别是省直律师的精神面貌和综合素质,树立省直律师文明向上的社会公共形象。
二、业余艺术团的任务
业余艺术团以繁荣律师文化生活和提高律师文化艺术素质为宗旨,将承担以下任务:
1、积极参与策划省直分会的重大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,例如慰问律师演出、各传统节日的庆祝活动及律师艺术节活动等;
2、代表省直分会参加全国律协、省律协的文艺演出和比赛;
3、完成省直分会交办的临时演出任务;
4、积极营造律师文化活动的氛围,带动各律师事务所的文艺骨干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。
三、业余艺术团入团条件
凡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行政管理和辅助人员,政治素质高,具备一定的艺术特长,能吃苦耐劳,坚持专项训练,遵守业余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,经考核合格者,均可成为艺术团成员。
四、业余艺术团组织机构
业余艺术团实行团长负责制,在省直分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。
业余艺术团下设办公室和五支专业团队(合唱队、舞蹈队、曲艺队、器乐队、节目主持人)。
业余艺术团由省直分会会长任团长。办公室设在省直分会秘书处。省直分会将聘请专业教师,负责指导排练,并根据特定需要制定计划,进行艺术指导和组织排练。
1合唱队 要求热爱声乐艺术,对音乐有较深认识,乐感好;具有较好的形象和气质;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;能承担独唱、合唱等众多形式的节目排练、演出和比赛。曾经在市、区比赛中获奖者优先考虑。
2、舞蹈队  要求热爱舞蹈,有一定的基本功,形体美、舞感强,具有团队合作意识和学习能力,能积极参加排练,能完成区总工会的各项演出任务。有舞蹈基本功的职工优先考虑。
3、曲艺队 (1)相声小品队:要求热爱语言表演艺术,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舞台表现力,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。(2)戏曲队:要求热爱中国传统戏曲(京剧、越剧、黄梅戏等),具有一定的表演基础;具有较好的形象和气质;能承担节目排练、演出和比赛。
4、器乐队 要求热爱器乐艺术,对器乐有较深认识,乐感好;具有较好的形象和气质;能承担独奏、合奏等众多形式的节目排练、演出和比赛。
5、节目主持人 两男两女,要求普通话标准,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,有较好的形象和气质;能承担节目排练、演出和比赛。
五、组建方案
1、报名方式: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与律师个人自荐相结合。
2、选拔原则: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选用。
3、排演时间:以晚上和周末业余时间为主(时间另行通知)。
六、业余艺术团组建时间
1、报名时间:10月12日—10 月18日。
2、考核测试:10月12日—10月25日 。
七、具体要求:
1、强化舆论宣传。各律师事务所要广泛宣传建立律师业余艺术团的目的、意义,让全体律师统一思想,形成共识。
2、树立大局意识。各律师事务所要树立全局意识,从人力、物力、财力上给予支持,积极鼓励本单位有艺术特长的律师报名参加,并确保业余艺术团人员的排练和演出时间。
3、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个律师参加合唱团,多报不限;同时,各律师事务所必须要有一个参加节目,体裁不限。
4、省直分会将对组织工作出色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,对不支持或不参加演出的律师事务所,将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。
5、严肃团队纪律。参加业余艺术团的全体人员,要发扬奉献精神、克服困难、乐于吃苦,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遵守业余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,团结和睦、热爱团队、虚心好学、刻苦训练,充分展示个人才能,为争创全省文明单位、展示省直律师文明形象,作出积极贡献。
6、申请参加业余艺术团需认真填写《湖北省直律师业余艺术团报名登记表》(附后,一式两份),请于2010年10月18日前上报湖北省直分会,并附电子版。
联系人:詹绍虚、罗翔、李亚纯、陈晶,电话:87823498、88077352、88061082,QQ:584704260。
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湖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
年十月十二
 
附件:《湖北省直律师业余艺术团报名登记表》
 
 
 
 
 
 
附件:
湖北省直律师业余艺术团报名登记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
 
 
 
出生年月
 
 
所在单位
 
    
 
Q Q
 
合唱队
 
舞蹈队
 
曲艺队
 
器乐队
 
 
主持人
 
律师事务所    
 
审核意见
 
   
 

 



 


原作者: 湖北律协